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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6篇

要想合理解决个人诉求,我们需要学会申请书的写作,一份申请书中的内容,是必须要围绕我们申请的主题来思考的哦,下面是66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6篇,感谢您的参阅。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6篇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王丙南,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__]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__年7月1日开始承接########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__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__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__年11月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

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上海_________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___________号_________

法宝代表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陆_________,汉族,1969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_____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_________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彦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通常方式理解为: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约定较高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也应参照国家对约定违约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众接受所形成的惯例、事实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和非违约方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是按照该解释,认定违约金过高,那么也是以承认约定违约金存在为前提,予以适当调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所得社会平均利润、贷款利息、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所以说实际损失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范围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损失;价值损失;利润损失等等,否则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违约方补偿的损失就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丧失。

由于本案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信服务的特点是一旦电信用户违约,作为守约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际损失往往是不易计算的。

如果对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适当调整的话,我方主张适用《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九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沪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篇4

申诉人:凯,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方式:

代理人;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_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电话: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_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_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_年2月致20_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_年2月x凯应聘到四川_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_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_年3月凯被四川_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_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_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_]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_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凯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_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20__________年8月21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宝岗路,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航天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鲍。

增加请求事项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__________年9月9日因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申请人的20__________年9月1日至20__________年9月9日的工资3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3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劳动纠纷已经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__________]20__________号。申请人与20__________年9月9日因被申请人无故克扣工资而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也无故克扣了申请人9月份工资300元。同时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仲裁而支付律师费3000元,依法可要求被申请人方承担。故申请人增加上述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______)深宝裁字第______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__)深宝裁字第1078号”仲裁裁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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